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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测核酸?涉嫌违法!



近期,疫情形势严峻

深圳全市正在开展三轮全员核酸检测

你都有响应号召认真配合吗?

发布君相信绝大多数市民

都在主动配合

落实“七天三检”

甚至“一天一检”


但是!!!


可能有些人会在心里嘀咕

“我每天都窝在家里

严格落实居家措施

是不是就不用去测核酸了?”


你们说这样行吗?

当然不行!

不按要求测核酸的话

涉嫌违法!

↓↓↓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牢防疫法律责任

切莫违法担责后才来后悔

以下这些以身试法的案例

大家要引以为鉴


先一起来看看

近期龙华区处置的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

两起案件

👇👇👇


案情经过
1龙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2022年3月12日,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社区一防疫卡点,龙某(男,56岁)对健康码检查工作不予配合,并对现场防疫工作人员推搡辱骂。龙某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龙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2范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12日,在龙华区发布《龙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2〕1号令》后,大浪街道元芬路某网吧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继续营业导致人员聚集,给疫情防控造成隐患。网吧负责人范某(男,38岁)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范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现在就是十分后悔



在跑腿平台找骑手顶替做核酸检测?

律师:或涉嫌违法

👇👇👇

3月14日,在广州某跑腿平台从事骑手的王先生(化姓)向南方+记者爆料,他已连续两天接到“替做核酸检测”的跑腿订单,顾客通过私信向其发送有个人信息的粤核酸码截图,要求骑手去广州南站的免费核酸检测点顶替其做核酸检测。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行为人让骑手代替做核酸检测,实质上是行为人自身逃避做核酸检测,其行为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使用他人健康码?

谎报行程?

隐瞒接触史?

那就得上“蓝底白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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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再次提醒大家

防疫期间

这些行为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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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遵守疫情防控公告要求,行不行?

答:不行。《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为深圳市人大出台的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出的一项特别性决定,与法规条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条例》《决定》均明确了全市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法律地位,并授权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任何违反应急管控措施的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要求全市全员核酸检测,我不按照“应检必检,不落一人”的要求参加,会有什么处罚?

答:不配合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求非城市保障型企业停止运营或居家办公,我不遵守,有什么后果?

答: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公共服务类企业与保障香港供应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执行居家办公或者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除保障市民基本需要的生活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餐饮类企业(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之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不停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如果我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密切接触史,或者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后果严重吗?会怎样?

答:很严重!非必要流动、活动,瞒报、谎报涉疫信息,以及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均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疫情期间,企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面临什么处罚?

答: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六、如果疫情防控期间,有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进行散布和传播,会怎样?

答: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七、餐饮场所不暂停堂食,非生活必需密闭场所(桑拿、按摩、足疗等)不暂停开放,学生儿童托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不暂停服务,有啥后果?

答: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外卖、快递、投递进入社区小区、城中村,未实行无接触配送,会面临什么处罚呢?

答:外卖小哥、快递员、投递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社区小区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将面临什么处罚?

答: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那么,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除了我们所熟悉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外,还会有其他后果吗?

答:必须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纳入征信“黑名单”


发布君再次呼吁大家

疫情当前,切不可以身试法

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不止需要前线的坚守

也需要我们大家的积极配合



内容来源 | 龙华公安分局 龙华区司法局 广东共青团(公众号) 福田公安分局

编辑 | 杨维易 曾家祺

责编 | 陶倩

审核 | 李世钊

统筹制作 | 深圳市龙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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